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穗税一稽检通一〔2023〕377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曾珍、申茜等人,自2023 年12 月25 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 《税务检查通知书》(穗税一稽检通一〔2023〕37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检查通知书》(穗税一稽检通一〔2023〕37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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