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九游会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3〕1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3〕1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19号百兴家园7号楼2-40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完整提供2015年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合同等相关的涉税资料,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到期后仍未能提供以上涉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类第9条规定,拟处罚款5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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